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祥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
特 許 經 營 意 向 解 釋
總 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合同法》、《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經過友好和充分的協商簽訂本意向書,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 特許經營授權
(一)甲方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祥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簡稱“祥和堂”)是藥品零售連鎖經營企業,具有藥品零售連鎖的資質和特許經營的條件,經過藥品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擁有特許經營體系,乙方是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要求甲方授權開設符合藥品零售條件的特許經營店,甲方同意只接受與乙方特許經營權,乙方按照本意向書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特許經營活動
(二)加盟店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乙方如開設分店,需甲方同意,新開分店分別于甲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第三條 特許經營期限
乙方特許經營期限為5年。
第四條 特許經營商號名稱、營業地、經營范圍、經營方式。
(一)商號名稱: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祥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為準)。店招使用“祥和堂連鎖大藥房”名稱,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商號名稱變更需經甲方同意。
(二)經營地址:乙方需要以營業地的有效產權證明申辦有關證照。
(三)經營范圍:乙方根據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核準經營范圍,其經營活動不得超過批準的經營范圍。
(四)經營方式:零售
(五)乙方加盟形式
A 新開辦藥店
B 在原有藥店基礎上加盟,企業負責人不變更,名稱變更為烏
蘭察布市集寧區祥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XXX店。
C 在原有藥店基礎上,合作按股份經營,詳見附加條款
第五條 乙方加盟店獨立承擔民事、經濟法律責任,承擔本意向書乙方相關的義務和責任,獨立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因為承擔而產生后果的,由乙方負責。乙方須合法、合規經營,甲方不干涉乙方正常經營活動。
加盟店的統一運營
第一條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特許經營體系有關標準,加盟店負責人對員工經常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加盟店嚴格按甲方規定運營。
甲方有權根據國家及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經營管理的需要,對特許經營體系有關標準(運營手冊等有關制度文本和運營規則等)進行修改而不必獲取乙方同意,乙方需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乙方加盟店的經營與服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甲方制定的標準和要求,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乙方對消費者投訴應及時、認真處理。乙方對加盟店造成的消費者投訴和相關的賠償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乙方加盟店如發生質量事故,賣藥差錯,被媒體曝光,被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或其他重大事件等,須立即報告甲方和積極做好善后工作,并按規定接受甲方的處理。
違 約 責 任
第一條 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意向書項下的義務,另一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更正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符合約定解除條件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意向書。
第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1、乙方加盟店在超過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期限未開業,或開業后擅自停業的;
2、一年中書面警告超過3次的;
3、私自外采的;
4、出售假藥,劣藥的;
5、經營、服務不規范造成顧客傷害的;
6、因違法、違規被有關部門查出或被媒體曝光的;
7、故意擾亂、妨礙甲方經營管理秩序,或者可能做出損害甲方名譽行為的;
8、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開設店中店的;
9、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變更或擴大特許商標使用范圍,或擅自變更特許標識的;
10、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時,乙方不符合法律、法規關于被特許人資格的強制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或故意向甲方陳述錯誤或誤導性的信息或隱藏重要信息,情節或后果嚴重的;
1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轉讓特許經營合同項下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甲方商號、計算機軟件使用權等)的。
12、醫保藥店被處罰或關停;
13、被稅務局處罰的。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經協商一致,可變更特許經營合同相關條款,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訂立書面補充協議。
第二條 雙方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十日內,可單方解除合同,合同的終止在提出方解除通知送達對方時生效。
第三條 本意向書部分條款如因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四條 特許經營合同到期,乙方如要求續簽的,應在距合同到期日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同意的,雙方協商續簽特許經營合同。逾期不辦理續簽手續的,雙方進行結算,終止特許經營合同。
第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到期,乙方需立即履行下列事項:
(一)結清貨款以及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所有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違約金)。
(二)停止在任何場合、任何形式適用甲方商號及其他標識,清除營地特許經營體系的甲方商號及其他標識。
(三)需將含有甲方名稱的證、照注銷及印章交付甲方。
(四)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加盟店如成為醫保定點藥房(醫保店)的,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乙方加盟店醫保定點藥房的資質歸甲方所有。
(五)由甲方人員刪除乙方使用的甲方提供的計算機零售管理軟件。
(六)返還甲方為履行特許經營合同而提供的所有文件、物品,文件包括副本或任何形式的復制品。
(七)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并完成加盟店注銷,或對商號名稱中“祥和堂”字樣進行變更。
(八)乙方被相關部門處罰必須結案。
其 他
第一條 乙方承諾:
(一)加盟店即使有多方投資,如其他投資人對本意向書(包括線管合同等)有異議,其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在辦出加盟店營業執照15日內,攜帶加盟店的營業執照、公章,在甲方本意向書及相關合同、協議文本上蓋章,如不主動蓋章,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意向書及所有相關合同、協議而無需承擔責任。
(三)保證加盟店承擔本意向書和相關協議的履約責任,乙方為加盟店的擔保人,加盟店如造成甲方損失又未能賠償的,乙方負責賠償。
(四)在加盟期內,乙方加盟店涉及證件的變更都更應得到甲方同意,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的變更等。如未經甲方同意而擅自變更的,均被視為違約,甲方有權依特許經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三)之約定,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五)如遇加盟店轉讓,乙方應在與任一方達成意向協議前告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對乙方擬轉讓之加盟店享有優先購買權。
(六)在特許經營合同生效后5年內不得轉讓。
(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各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范圍》、《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范圍》、《醫保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合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制度。
(八)嚴格遵守本公司指定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不得超過經營,不得除連鎖總部以外的渠道購進藥品及其他商品。
(九)嚴格遵守《祥和堂特許經營意向書》中所列各項條款,嚴格按照連鎖總部“八統一”即統一配送、統一進貨、統一標示、統一質量、統一管理、統一法人、統一財務管理、統一醫保結算的經營、管理模式。
(十)因不規范經營或違法經營給連鎖總部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加盟店自行承擔。
(十一)被連鎖總部或相關執法部門檢查發現有違規行為,總部予以解除加盟協議或注銷/收回《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
(十二)總部進行轉讓、改制、或股份制,乙方無條件服從。
注:本解釋權歸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祥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所有
聯系電話: 綜合運營部 13904745220
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祥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